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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4/17 19:06:39   

禁止的发票使用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6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注:

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要求,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中增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作为第六项,列明发票数据禁止性行为;同时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增加相应内容,明确对禁止性行为应予处罚。增加上述禁止性条款及罚则,有助于规范发票数据使用,保障纳税人权益,维护发票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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