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此处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注:
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效力,增加发票类型内容,在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在第三条增加第二款“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为电子发票应用、社会化服务及监管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同时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知识】
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
在《办法》确立电子发票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顺应电子发票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电子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
1.明确电子发票的定义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的职责。
2.根据电子发票的管理需要,增加“额度确定”的发票领用方式;
增加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
3.细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管理要求,增加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基本管理规定。
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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