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小资料】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共有三款。
1.第一款是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处刑的规定。
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介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活动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取得,从事市场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并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
为此,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对中介组织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及中介组织违反这些规定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这里规定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人员”,是指在这些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
(2)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虚假证明文件,既包括伪造的证明文件,也包括内容虚假的文件,主要是指应顾客要求,在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方面,出具虚假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各种结果、结论方面的报告和材料等。
(3)情节严重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手段比较恶劣,如故意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的;虚假的内容特别重要以及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造成了严重后果等。
根据本款规定,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第二款是关于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及处罚的规定。
本款规定的犯罪,从行为特征上看与第一款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不同的是,增加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客观要件。
由于中介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它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公正。但实际上其却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如果利用手中权力进行物质利益交换以后,再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危害性就更大了。因此为了确保中介机构的公正性,对于中介机构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打击。
出于以上考虑,本款规定的处刑也比第一款规定的要高,最高刑可判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第三款是关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指第一款规定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是指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内容上存在重大的不符合实际的错误或者内容虚假。
这里规定的证明文件与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内容和范围是相同的。
本款规定的犯罪与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而本款规定的则是过失犯罪。
因此,本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严重损失以及在社会上产生特别恶劣影响等情况。
由于本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主观恶性上要轻一些。
因此在处刑的规定上也较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刑要轻,最高刑期为三年,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关于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