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6条是关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我国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是深化改革、促进竞争、公平税负和保障国家税收的需要,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管理。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侵犯了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条共分两款。
(1)第一款是关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其中,“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状、样式、色彩、图案等,使用各种仿制方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将个人或单位通过各种方法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进行牟利的行为,既包括以票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同时,也包括以票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与报酬的非典型出卖行为。
至于出售的是自己伪造的,还是他人伪造的;是通过购买而从他人手上得到的,还是他人伪造后送与的,都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只要行为人出于明知,即可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款关于刑罚规定分为三档刑,人民法院可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案件的情况,适用相应的刑罚规定。
第一档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是对一般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二档刑为“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档刑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数量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数、份数较大、巨大的或者屡教不改、以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常业等情形。
根据本款的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为犯,只要具有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行为之一,便可构成本条犯罪。但是,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应认为是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讲,构成本罪也存在入罪门槛或标准。
(2)本条第二款是对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及处刑的规定。
其中,“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是指单位触犯本条规定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和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犯罪的情况。
对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刑规定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只要具有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中一种行为即可,不要求同时具备两种行为。如果同一主体同时具有伪造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应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刑,而不数罪并罚,但出售行为应作为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小知识】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行为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利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其他犯罪的情况比较普遍。
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小资料】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3月25日由公安部第35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