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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4/17 20:28:38   

刑法第204条是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及处刑的规定。

骗取出口退税罪同其他诈骗罪一样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退税,必须提供海关盖有验讫章的产品出口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和银行的出口结汇单。

税务机关正是根据上述有关凭证、单据,依法对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分为三档刑罚:

第一档刑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档刑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三档刑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款是关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及处刑的规定。

本款与前款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款所规定的犯罪主体仅限于纳税人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是指纳税人骗取税款的行为是发生在缴纳税款后

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是指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是指纳税人将已缴纳的税款骗回的行为。

 

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这类情况的骗税人往往超过其所缴纳的税额骗取退税。为了区别情况,真正做到罪刑相当,本款规定,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逃税罪的规定处罚。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部分,依照前款关于骗税罪的规定处罚。

这是考虑到骗取自己所缴纳的税款,实际上等于没有缴纳,性质与逃税差不多;而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骗取税款,其所骗取的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实际是国家金库中的财产,将这部分财产占为己有的,与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性质是一样的。

所以对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本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关于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1.关于“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1)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2)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3)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4)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5)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6)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7)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8)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2.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关于“其他严重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

2)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小资料】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20222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325日由公安部第35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25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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