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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4/17 20:27:13   

刑法第201条,是关于逃税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小知识】

逃税罪的特征

逃税罪具有以下3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这里规定的纳税人,是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不同的税种,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依法上缴税务机关。

2行为人实施了逃税行为,主要通过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手段进行

包括以下手段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申报。

扣缴义务人采取以上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3逃避缴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额并达到本款规定的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 

逃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应当注意的是,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和实际逃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必须都达到以上规定的标准,才构成逃税罪。这是根据逃税罪本身的特点来制定的。

因为逃税数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逃税数额多少实际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危害程度。

规定一个百分比,同时规定一个数额作为基数,这样从这两方面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及处罚比较科学和严谨。

 

1.关于“欺骗、隐瞒手段”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1)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2)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3)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6)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2.关于“不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1)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2)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3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3.关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总额

4.关于“应纳税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

5.关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照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

6.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7.关于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注: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构成逃税罪的数额还是判处罚金的数额,本条只是作出原则规定具体数额可由司法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通过司法解释规定。

 

注: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及处罚的规定。

本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不同的税种,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依法上缴税务机关。

如果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实际上是一种截留国家税款的行为。对这类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关于多次实施行为,未经处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注:

本条第三款是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的规定。

本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既包括行政处罚,也包括刑事处罚。

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是指按照行为人历次逃税的数额累计相加。多次犯有逃税行为,不管每次的数额多少,只要累计达到了法定起刑数额标准,即应按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关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及除外情形

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注:

本条第四款是对逃税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当发现纳税人具有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逃税事实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要求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

如果当事人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则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当事人拒不配合税务机关的上述要求,或者仍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的,则税务机关有权将此案件转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应当指出的是,本条宽大处理的规定仅针对初犯者,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如果达到第一款规定的逃税数额和比例,即作为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刑法修正案7.规定了逃税罪对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外情形。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已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小资料】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20222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325日由公安部第35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25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注意事项】

涉嫌逃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对纳税人有利的保护程序,是逃避缴纳税款处理的一般程序原则。涉嫌逃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

对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职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注意事项】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条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

这里的依法下达追缴通知,是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的合法性说明,该规定不影响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税务机关的相关追缴行为依法提起复议和诉讼,但是要注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救济;这里的已受行政处罚,不仅指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还要求行为人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行政机关因该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超过五年而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行为人根据追缴通知已经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的,也可以适用本款规定 

【注意事项】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外情形

关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外情形。本款规定了两个限制性条件:

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的,实践中这里的受过刑事处罚通常不包括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是指因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包含二次,且该行政处罚必须是针对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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