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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解读(全民普及版)

    一、适合人群全国广大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财税事务的副总裁、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CFO)、总会计师、税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经理、税务经理、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税务主管、办税专员及其他财税工作人员。二、课程内容、大纲本课程为体验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解读(全民普及版)。为了便于学员学习、消化,课程内容按知识点拆细独立成篇,陆续上新。第1节  综合知识增值税法的立法目的、增值税工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主要内容《增值税法》新变化:法律层次从国务院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增值税法》新变化:授权立法更加规范化,减少了立法授权条款增值税法的施行时间第2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增值税的纳税人视同应税交易,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特殊规定《增值税法》新变化: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小变化1.关于纳税义务人2.关于扣缴义务人(1)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3)自行申报纳税3.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增值税法》新变化:界定和调整课税对象、征税范围1.“在境内”(1)对地域范围判断的原则(2)《增值税法》的规定(3)关于“在境内”销售货物的界定(4)关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和金融商品除外)的界定(5)关于“在境内”销售金融商品的界定(6)注意增值税和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差异2.“销售”3.对增值税应税交易做正向列举4.告别“劳务”一词,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再作为应税劳务进行单独列举,而是归为应税服务5.视同应税交易(原“视同销售”)有重大调整(1)仅保留3项(2)移除的几项(3)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条款被删除(4)“赠与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改为了“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6.不属于应税交易(即不征税项目)的范围调整第3节  税率增值税税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兼营应税交易要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混合应税交易要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新变化:简易征收率有调整;对兼营和混合销售有明确界定,扩宽了之前“混合销售”的范围1.税率设置不变2.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调整——增值税法明确征收率为3%,未体现5%3.对兼营和混合销售有明确界定,扩宽了之前“混合销售”的范围(1)兼营(2)混合销售第4节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种方法《增值税法》新变化:计税方法方面主要有这2点变化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3种方法(一)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1.销项税额2.进项税额(1)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2)扣税凭证3.增值税的留抵退税(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三)进口货物销售额的计算、确定、核定增值税的代扣代缴《增值税法》新变化:在应纳税额方面,对“销售额”表述、进项税额转出有调整;增加了留抵退税权的规定1.增值税法对“销售额”表述、规定有调整(1)没有继续采用以前“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表述(2)与二审稿相比,《增值税法》删除了:“国务院对特殊情况下差额计算销售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表述(3)明确了发生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确定销售额的方法(4)核定销售额的依据有变化2.增值税法强化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明确交易凭证中应当单独列明增值税额3.进项税额的界定——增值税法正式稿删去了二审稿中进项税额增加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前置限定词4.删除了取得不合规凭证不得抵扣的规定,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契合5.进项税额转出的调整(1)未明确购进贷款服务是否可以进项抵扣(2)《增值税法》对不得抵扣进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给予了“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定条件(3)同时用于应税交易和免税交易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问题6.增加了留抵退税权的规定,留抵退税常态化第5节  税收优惠增值税的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除小规模纳税人外,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在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优惠《增值税法》新变化:税收优惠有变化和调整1.起征点(1)起征点税收优惠限制为仅仅“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2)授权国务院规定的起征点标准,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免征项目更加明确3.专项优惠政策(1)背景(2)《增值税法》规定(3)变化4.“放弃优惠的,在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限制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5.新增“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的规定第6节  征收管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的计税期间、申报纳税期限增值税税款的预缴增值税纳税地点增值税由征收机关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应当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增值税的征收管理1.增加电子发票等规定——推广电子发票,顺应“以数治税”大趋势2.取消了固定业户外出报告的义务3.增加提升税务机关的信息获取和风险管理能力等规定。4.做好与关税法有关规定的衔接5.《增值税法》对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增加了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增值税方面的法律责任 三、主讲专家贺志东教授,我国杰出财税实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政府官方正高级会计师(即实务界的正教授级会计师)职称的评审专家。具有极其扎实、深厚的财税专业功底和约30年的财税实操落地经验。曾任北京大学EMBA总裁班、上海交通大学高级纳税筹划师、西南财经大学高级税务总监班等课程导师。他是我国财税应用研究前沿学术带头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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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老板须知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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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面授活动,学员可以获得向全国著名财税专家学习、交流、沟通的宝贵机会。一、课程纲要: 第1讲  增值税方面的节税方法第2讲  消费税方面的节税方法第3讲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节税方法第4讲  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节税方法第5讲  进出口税收方面的节税方法第6讲  其他税种方面的节税方法二、主讲专家:贺志东,全国著名财税、审计专家、法学家(财税法方向),资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我国纳税筹划、纳税调整学科的主要奠基人和集大成者,我国财务筹划、纳税管理、涉税风险、纳税自查、征税筹划、控制基础和风险导向税务稽查学科创始人,在业界有“中国纳税筹划第一人”、“中国财务筹划第一人”之称。曾先后担任某税务稽查局负责人、审计师事务所所长、某大型涉外企业集团(A、B、H股上市公司)总部副总裁、某学院正教授等职,现任智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华第一财税网(www.tax.org.cn)首席专家。近20年来,主持研究财会、审计、纳税筹划、避税与反避税、纳税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实务等课题数十项。在《财务与会计》、《中国税务报》等刊物发表文章数十篇,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税务总监》(清华大学出版社)、《纳税会计》(复旦大学教材)等作品数十部。曾为众多中外知名企业成功提供过财税筹划或财税管理、财税风险防范等服务,也曾应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等著名学府、政府机关、学术机构、社会团体等邀请为诸多企业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税务总监、DBA、EMBA、MBA、税务官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等作演讲、授课数百场,参训单位达数万家。已为大型企业“量身定做”财税管理与财税筹划内部培训200多场。三、课程时间:2天四、收费标准:3800元/人次(含课程讲义、午餐、税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温馨提示】本课程可为企业提供上门内训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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