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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5〕12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印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从跟踪分析上市公司年报以及专项调研等了解的情况来看,首批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新旧准则转换总体平稳,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其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符合预期,市场反应总体较好,认为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有利于如实反映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升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保险公司强化经营管理,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因历史数据积累有限、人才配备不足和信息系统改造成本较高等原因,希望我部出台一些简化措施以降低准则实施的难度和成本。还有个别保险公司因处于风险处置阶段或恢复期等,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希望能够暂缓执行。为此,财政部联合金融监管总局在广泛调研、听取意见和总结大型上市保险公司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印发《通知》,进一步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安排和指导,为非上市企业提供了简化处理的选择,并对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组织实施提出要求。

问:《通知》的起草印发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为起草印发《通知》,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通过上市保险公司年报分析、专项研究、与金融监管总局开展联合调研等方式,持续跟踪了解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就准则实施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听取中小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意见。

二是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初稿,并与金融监管总局、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以及中小保险公司等开展多轮座谈交流,充分听取有关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是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就征求意见稿征求金融监管总局、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代表性中小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意见,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四是正式发布文件。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履行联合发文审核批准程序后,于2025年6月6日正式印发《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准则实施安排。明确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根据财会〔2020〕20号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二是简化处理规定。主要明确非上市企业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以及衔接规定等方面可选择采用的简化处理规定,并对选择采用及变更简化处理的相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组织实施要求。强调贯彻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要求相关企业从业务流程梳理、信息系统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则实施准备,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做好准则的组织实施、监管指导和政策协调等,共同推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

问:制定简化处理规定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答:一是坚持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总体目标和原则。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作了较大改进,其目标是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与其他行业的可比性、更好地服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简化处理规定的制定坚持了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总体目标和原则。二是坚持成本效益原则。《通知》中的简化处理规定重点聚焦于能够降低实施成本并对会计信息质量和相关经济决策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兼顾成本与效益。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通知》中的部分简化处理规定聚焦非上市企业反映的、基于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原则规定在实务判断中面临困难的事项,结合上市保险公司的实施经验,进一步提供细化指导。

问:《通知》中的简化处理规定与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是什么关系?

答:《通知》中的简化处理规定是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总体目标和原则下就特定会计问题提供的简化处理选择,仅适用于非上市企业。对于《通知》中未涉及的交易或事项,非上市企业应当按照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通知》主要从以下四方面作出了简化规定:

一是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方面,对保险合同盈亏情况的评估、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的确认、分出成比例责任的再保险合同组确认时点的判断、在初始确认后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因发生犹豫期退保而需终止确认的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予以简化。

二是在保险合同计量方面,对保单质押贷款、累积生息、已到期应收或应付保单持有人款项、非金融风险调整、选择权和保证利益的计量,再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的计量,保费分配法的适用条件及保费分配法下保险合同外币现金流量的计量,分出再保险合同亏损摊回部分的确认和期间财务报表作出会计估计的调整等作出简化规定。

三是在保险合同列报方面,对当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余额调节表、分出再保险合同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余额调节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金融资产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调节情况、保单持有人可随时要求偿还的金额等作出简化披露规定。

四是在衔接规定方面,对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比较信息的列报、修正追溯调整法下简化衔接处理方法的应用以及过渡日的确定等作出简化规定。

问:《通知》对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和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预计影响如何?

答:《通知》是财政部联合金融监管总局在广泛调研、听取意见和总结大型上市保险公司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中小保险公司的实际困难作出的细化实施安排和简化处理规定,既为相关企业如期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提供了便利和支持、降低了实施的成本和复杂性,也为少数面临特殊困难的企业提供了更充足的准备时间,有利于有序推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有效发挥会计准则对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同时,由于《通知》中的简化处理规定是在不对会计信息质量和相关经济决策造成重大影响的原则下提供的会计政策选择,且仅适用于非上市企业,其中主要是非上市保险公司,其资产规模和保费收入的行业占比有限,非上市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将不再采用简化处理,因此,《通知》的发布实施不会引发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的境内外财务报表的准则差异,也不会对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质量造成重大影响。

问:如何做好《通知》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为做好《通知》的实施指导,我们将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积极宣传引导。加强宣传解读,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准确理解把握《通知》的各项要求,高度重视新旧准则转换工作,平稳有序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二是加强跟踪指导。联合金融监管总局密切跟踪评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管指导和政策协调,适时完善准则实施要求,积极推动准则高质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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