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头条财税资讯> 评估资讯头条> 浏览文章
https://www.tax.org.cn/
  题: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3〕208号 来  源: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07日
  • 标       题: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银发〔2023〕208号
  • 来       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07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

银发〔2023〕20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评估目的。对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识别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每两年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2家或2家以上保险公司组成保险集团公司的,以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参评主体。

评估使用的数据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确定。保险集团公司并表范围内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时不纳入并表范围。

(三)系统重要性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系统重要性,是指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

二、评估流程与方法

(四)评估流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按照以下流程每两年开展一次:

1.确定参评保险公司范围。

2.向参评保险公司收集评估所需数据。

3.计算各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4.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监管判断,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作出调整。

5.确定并公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最终名单。

(五)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并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

(六)参评保险公司范围。若某保险公司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纳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范围:

1.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期末资产合计在所有保险公司中排名前10位。

2.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

(七)数据收集。金融监管总局每两年根据本办法制作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数据填报说明包含各级指标及定义、模板较上次的变化等内容。参评保险公司于评估年度6月底之前填写并提交上一会计年度数据。金融监管总局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和数据补充修正,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共享参评保险公司的监管报表、填报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

(八)系统重要性得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在完成数据收集后,计算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每家参评保险公司某一具体指标的得分是其该指标数值除以所有参评保险公司该指标的总数值,然后用所得结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点计算的该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与相应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该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

(九)阈值。得分达到或超过1000分的保险公司纳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十)监管判断。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业务扩张速度、业务集中度、公司治理等定量或定性辅助信息,提出将系统重要性得分低于1000分的参评保险公司加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的监管判断建议。

使用监管判断应有较高的条件,仅在个别情况下可改变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确定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十一)名单确定和披露。评估年度8月底之前确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相应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监管判断建议及依据,按程序审定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

(十二)信息报送与披露。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入选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应于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通过公开渠道披露本办法第十五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上一会计年度各项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十三)评估流程与方法的审议和调整。保险行业发生显著变化、现有评估流程与方法不能满足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实际需要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可对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流程与方法进行必要调整和完善。

三、评估指标

(十四)一级指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参评保险公司的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等一级指标,评估其系统重要性程度和变化情况。

(十五)规模。评估参评保险公司规模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总资产,指保险公司的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期末合计资产余额。该指标权重为10%。

2.总收入,指保险公司的年度合并利润表中期末合计营业收入总和。该指标权重为10%。

规模类指标总权重为20%。

(十六)关联度。评估参评保险公司关联度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金融机构间资产,指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该指标权重为7%。

2.金融机构间负债,指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该指标权重为7%。

3.受第三方委托管理的资产,指保险公司受非本集团公司委托管理的资产。该指标权重为7%。

4.非保险附属机构资产,指保险公司有重大影响、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非保险机构的资产总额。该指标权重为7%。

5.衍生金融资产,指保险公司的衍生金融资产金额。该指标权重为2%。

关联度类指标总权重为30%。

(十七)资产变现。评估参评保险公司资产变现能力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短期融资,指保险公司的短期借款、衍生金融负债以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该指标权重为10%。

2.资金运用复杂性,指保险公司的权益类资产余额、不动产类资产余额和境外资产余额之和。该指标权重为10%。

3.第三层次资产,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第三层次资产规模。该指标权重为10%。

资产变现类指标总权重为30%。

(十八)可替代性。评估参评保险公司可替代性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分支机构数量和投保人数量,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数量,以及投保人数量。该指标权重为6.67%。

2.赔付金额,指利润表中的年度赔付支出。该指标权重为6.67%。

3.特定业务保费收入,指保险公司开展的农险、巨灾险、大病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航天航空保险、航海保险、电力保险、核保险等业务获得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权重为6.67%。

可替代性指标总权重为20%。

四、附则

(十九)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

银发〔2023〕20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评估目的。对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识别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每两年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2家或2家以上保险公司组成保险集团公司的,以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参评主体。

评估使用的数据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确定。保险集团公司并表范围内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时不纳入并表范围。

(三)系统重要性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系统重要性,是指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

二、评估流程与方法

(四)评估流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按照以下流程每两年开展一次:

1.确定参评保险公司范围。

2.向参评保险公司收集评估所需数据。

3.计算各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4.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监管判断,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作出调整。

5.确定并公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最终名单。

(五)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并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

(六)参评保险公司范围。若某保险公司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纳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范围:

1.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期末资产合计在所有保险公司中排名前10位。

2.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

(七)数据收集。金融监管总局每两年根据本办法制作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数据填报说明包含各级指标及定义、模板较上次的变化等内容。参评保险公司于评估年度6月底之前填写并提交上一会计年度数据。金融监管总局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和数据补充修正,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共享参评保险公司的监管报表、填报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

(八)系统重要性得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在完成数据收集后,计算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每家参评保险公司某一具体指标的得分是其该指标数值除以所有参评保险公司该指标的总数值,然后用所得结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点计算的该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与相应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该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

(九)阈值。得分达到或超过1000分的保险公司纳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十)监管判断。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业务扩张速度、业务集中度、公司治理等定量或定性辅助信息,提出将系统重要性得分低于1000分的参评保险公司加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的监管判断建议。

使用监管判断应有较高的条件,仅在个别情况下可改变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确定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十一)名单确定和披露。评估年度8月底之前确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相应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监管判断建议及依据,按程序审定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

(十二)信息报送与披露。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入选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应于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通过公开渠道披露本办法第十五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上一会计年度各项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十三)评估流程与方法的审议和调整。保险行业发生显著变化、现有评估流程与方法不能满足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实际需要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可对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流程与方法进行必要调整和完善。

三、评估指标

(十四)一级指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参评保险公司的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等一级指标,评估其系统重要性程度和变化情况。

(十五)规模。评估参评保险公司规模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总资产,指保险公司的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期末合计资产余额。该指标权重为10%。

2.总收入,指保险公司的年度合并利润表中期末合计营业收入总和。该指标权重为10%。

规模类指标总权重为20%。

(十六)关联度。评估参评保险公司关联度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金融机构间资产,指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该指标权重为7%。

2.金融机构间负债,指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该指标权重为7%。

3.受第三方委托管理的资产,指保险公司受非本集团公司委托管理的资产。该指标权重为7%。

4.非保险附属机构资产,指保险公司有重大影响、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非保险机构的资产总额。该指标权重为7%。

5.衍生金融资产,指保险公司的衍生金融资产金额。该指标权重为2%。

关联度类指标总权重为30%。

(十七)资产变现。评估参评保险公司资产变现能力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短期融资,指保险公司的短期借款、衍生金融负债以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该指标权重为10%。

2.资金运用复杂性,指保险公司的权益类资产余额、不动产类资产余额和境外资产余额之和。该指标权重为10%。

3.第三层次资产,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第三层次资产规模。该指标权重为10%。

资产变现类指标总权重为30%。

(十八)可替代性。评估参评保险公司可替代性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分支机构数量和投保人数量,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数量,以及投保人数量。该指标权重为6.67%。

2.赔付金额,指利润表中的年度赔付支出。该指标权重为6.67%。

3.特定业务保费收入,指保险公司开展的农险、巨灾险、大病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航天航空保险、航海保险、电力保险、核保险等业务获得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权重为6.67%。

可替代性指标总权重为20%。

四、附则

(十九)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日期:2023/10/20   

  题: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3〕208号 来  源: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07日
  • 标       题: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银发〔2023〕208号
  • 来       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07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

银发〔2023〕20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评估目的。对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识别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每两年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2家或2家以上保险公司组成保险集团公司的,以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参评主体。

评估使用的数据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确定。保险集团公司并表范围内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时不纳入并表范围。

(三)系统重要性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系统重要性,是指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

二、评估流程与方法

(四)评估流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按照以下流程每两年开展一次:

1.确定参评保险公司范围。

2.向参评保险公司收集评估所需数据。

3.计算各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4.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监管判断,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作出调整。

5.确定并公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最终名单。

(五)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并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

(六)参评保险公司范围。若某保险公司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纳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范围:

1.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期末资产合计在所有保险公司中排名前10位。

2.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

(七)数据收集。金融监管总局每两年根据本办法制作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数据填报说明包含各级指标及定义、模板较上次的变化等内容。参评保险公司于评估年度6月底之前填写并提交上一会计年度数据。金融监管总局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和数据补充修正,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共享参评保险公司的监管报表、填报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

(八)系统重要性得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在完成数据收集后,计算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每家参评保险公司某一具体指标的得分是其该指标数值除以所有参评保险公司该指标的总数值,然后用所得结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点计算的该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与相应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该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

(九)阈值。得分达到或超过1000分的保险公司纳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十)监管判断。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业务扩张速度、业务集中度、公司治理等定量或定性辅助信息,提出将系统重要性得分低于1000分的参评保险公司加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的监管判断建议。

使用监管判断应有较高的条件,仅在个别情况下可改变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确定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十一)名单确定和披露。评估年度8月底之前确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相应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监管判断建议及依据,按程序审定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

(十二)信息报送与披露。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入选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应于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通过公开渠道披露本办法第十五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上一会计年度各项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十三)评估流程与方法的审议和调整。保险行业发生显著变化、现有评估流程与方法不能满足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实际需要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可对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流程与方法进行必要调整和完善。

三、评估指标

(十四)一级指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参评保险公司的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等一级指标,评估其系统重要性程度和变化情况。

(十五)规模。评估参评保险公司规模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总资产,指保险公司的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期末合计资产余额。该指标权重为10%。

2.总收入,指保险公司的年度合并利润表中期末合计营业收入总和。该指标权重为10%。

规模类指标总权重为20%。

(十六)关联度。评估参评保险公司关联度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金融机构间资产,指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该指标权重为7%。

2.金融机构间负债,指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该指标权重为7%。

3.受第三方委托管理的资产,指保险公司受非本集团公司委托管理的资产。该指标权重为7%。

4.非保险附属机构资产,指保险公司有重大影响、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非保险机构的资产总额。该指标权重为7%。

5.衍生金融资产,指保险公司的衍生金融资产金额。该指标权重为2%。

关联度类指标总权重为30%。

(十七)资产变现。评估参评保险公司资产变现能力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短期融资,指保险公司的短期借款、衍生金融负债以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该指标权重为10%。

2.资金运用复杂性,指保险公司的权益类资产余额、不动产类资产余额和境外资产余额之和。该指标权重为10%。

3.第三层次资产,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第三层次资产规模。该指标权重为10%。

资产变现类指标总权重为30%。

(十八)可替代性。评估参评保险公司可替代性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分支机构数量和投保人数量,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数量,以及投保人数量。该指标权重为6.67%。

2.赔付金额,指利润表中的年度赔付支出。该指标权重为6.67%。

3.特定业务保费收入,指保险公司开展的农险、巨灾险、大病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航天航空保险、航海保险、电力保险、核保险等业务获得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权重为6.67%。

可替代性指标总权重为20%。

四、附则

(十九)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

银发〔2023〕20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评估目的。对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识别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每两年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2家或2家以上保险公司组成保险集团公司的,以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参评主体。

评估使用的数据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确定。保险集团公司并表范围内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时不纳入并表范围。

(三)系统重要性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系统重要性,是指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

二、评估流程与方法

(四)评估流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按照以下流程每两年开展一次:

1.确定参评保险公司范围。

2.向参评保险公司收集评估所需数据。

3.计算各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4.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监管判断,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作出调整。

5.确定并公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最终名单。

(五)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并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

(六)参评保险公司范围。若某保险公司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纳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范围:

1.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期末资产合计在所有保险公司中排名前10位。

2.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

(七)数据收集。金融监管总局每两年根据本办法制作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数据填报说明包含各级指标及定义、模板较上次的变化等内容。参评保险公司于评估年度6月底之前填写并提交上一会计年度数据。金融监管总局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和数据补充修正,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共享参评保险公司的监管报表、填报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

(八)系统重要性得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在完成数据收集后,计算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每家参评保险公司某一具体指标的得分是其该指标数值除以所有参评保险公司该指标的总数值,然后用所得结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点计算的该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与相应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该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

(九)阈值。得分达到或超过1000分的保险公司纳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十)监管判断。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业务扩张速度、业务集中度、公司治理等定量或定性辅助信息,提出将系统重要性得分低于1000分的参评保险公司加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的监管判断建议。

使用监管判断应有较高的条件,仅在个别情况下可改变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确定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十一)名单确定和披露。评估年度8月底之前确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相应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监管判断建议及依据,按程序审定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

(十二)信息报送与披露。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入选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应于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通过公开渠道披露本办法第十五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上一会计年度各项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十三)评估流程与方法的审议和调整。保险行业发生显著变化、现有评估流程与方法不能满足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实际需要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可对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流程与方法进行必要调整和完善。

三、评估指标

(十四)一级指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参评保险公司的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等一级指标,评估其系统重要性程度和变化情况。

(十五)规模。评估参评保险公司规模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总资产,指保险公司的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期末合计资产余额。该指标权重为10%。

2.总收入,指保险公司的年度合并利润表中期末合计营业收入总和。该指标权重为10%。

规模类指标总权重为20%。

(十六)关联度。评估参评保险公司关联度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金融机构间资产,指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该指标权重为7%。

2.金融机构间负债,指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该指标权重为7%。

3.受第三方委托管理的资产,指保险公司受非本集团公司委托管理的资产。该指标权重为7%。

4.非保险附属机构资产,指保险公司有重大影响、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非保险机构的资产总额。该指标权重为7%。

5.衍生金融资产,指保险公司的衍生金融资产金额。该指标权重为2%。

关联度类指标总权重为30%。

(十七)资产变现。评估参评保险公司资产变现能力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短期融资,指保险公司的短期借款、衍生金融负债以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该指标权重为10%。

2.资金运用复杂性,指保险公司的权益类资产余额、不动产类资产余额和境外资产余额之和。该指标权重为10%。

3.第三层次资产,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第三层次资产规模。该指标权重为10%。

资产变现类指标总权重为30%。

(十八)可替代性。评估参评保险公司可替代性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分支机构数量和投保人数量,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数量,以及投保人数量。该指标权重为6.67%。

2.赔付金额,指利润表中的年度赔付支出。该指标权重为6.67%。

3.特定业务保费收入,指保险公司开展的农险、巨灾险、大病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航天航空保险、航海保险、电力保险、核保险等业务获得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权重为6.67%。

可替代性指标总权重为20%。

四、附则

(十九)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0% (0)
0% (10)

上一篇: 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的通告
下一篇: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扫码打赏后有惊喜

取消

打赏后可向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公众号发这3个字获取:已打赏)

扫码支持
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继续努力的!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



大类 分类 课程(会员组)名称 价格 申购网址 首页网址(或入口)
中国财税精英私董会、俱乐部、训练营、专训班、行业圈 专训班—中国财税实务真本领专训班             中国企业财务分析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3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企业预算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3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管理会计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3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24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现行全部涉税(费)业务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24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纳税会计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纳税调整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24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避税与反避税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9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反偷逃税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9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反假账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9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纳税风险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3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纳税筹划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14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税收征纳管理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24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涉税检查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4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走出去”“引进来”企业和个人财税实务专训班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训练营—中国财税职务系统训练营             中国财务经理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8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会计经理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8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财务主管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4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会计主管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4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税务经理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8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税务主管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4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俱乐部—中国财税领袖俱乐部             中国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财税俱乐部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企业老板财税俱乐部 480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小微企业老板财税俱乐部 14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企业总裁财税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180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小微企业财税负责人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8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财务总监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16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税务总监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16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行业圈—中国财税精英行业圈             工业制造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科技业务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计算机集成电路财税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互联网行业的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水泥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汽车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药业企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酒业企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纺织与服装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机电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钢铁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烟草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商品流通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供销合作社的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连锁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外贸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物流业务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运输公司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航空公司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铁路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通讯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建筑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房地产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金融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银行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保险业务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担保业务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证券业务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期货业务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投资业务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信托投资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财务公司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租赁公司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典当公司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基金业务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金银首饰钻石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服务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物业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餐饮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酒店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旅游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文化体育娱乐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地质矿产企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能源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电力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煤炭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石油天然气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农业企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林业财税企业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家禽畜牧渔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财税实务在线学习年费会员             综合会员组             普通综合会员 196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金卡综合会员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钻石综合会员 1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基础会员组             智董网海量财税专业法规会员 299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智董网海量财税专业问答会员 299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储值会员组             综合通用储值会员 1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财税法规储值会员 98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财税资料储值会员 1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财税视频储值会员 1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税务答疑储值会员 1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领域(学科)会员组             财务分网会员(机构)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财务分网会员(个人) 98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会计分网会员(机构)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会计分网会员(个人) 98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税务分网会员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内控分网会员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审计分网会员(机构)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审计分网会员(个人) 98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金融分网会员 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评估分网会员 98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市监分网会员 98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法律分网会员 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行业会员组             中国工业制造业财税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科技业务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计算机及集成电路财税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互联网企业财税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水泥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汽车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药业财税实务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酒业财税实务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纺织与服装业财税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机电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钢铁企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烟草企业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商品流通业财税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供销合作社财税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连锁企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外贸企业财税分网会员 2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物流业务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运输公司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航空公司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铁路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通讯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2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建筑企业财税分网会员 2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房地产业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金融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银行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保险业务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担保业务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证券业务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期货业务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投资业务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信托投资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财务公司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租赁公司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典当公司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基金业务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金银首饰钻石财税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服务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物业企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餐饮企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酒店财税实务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旅游企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文化体育娱乐财税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地质矿产企业财税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能源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电力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煤炭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石油天然气业财税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农业财税实务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林业财税实务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家禽畜牧及渔业财税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地方会员组 北京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上海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广东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深圳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浙江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宁波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江苏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山东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青岛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福建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厦门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辽宁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大连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天津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海南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山西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陕西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广西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江西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河北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河南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湖南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湖北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四川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重庆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吉林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黑龙江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安徽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云南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贵州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新疆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内蒙古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宁夏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甘肃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青海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西藏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特殊地区分网会员 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涉外会员组 涉外分网会员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香港分网会员 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澳门分网会员 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台湾分网会员 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专网会员组 老板财税管理实务专网会员 1999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小微企业财税实务专网会员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民营私营企业财税专网会员 2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合伙企业财税管理专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个人独资企业财税专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国有企业财税管理专网会员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企业集团财税管理专网会员 1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股份公司财税管理专网会员 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个体工商户的财税专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专网会员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分支机构财税管理专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个人财税操作实务专网会员 98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改制重组资本运营专网会员 1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我有话要说

推荐资讯

资讯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