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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发文字号: 交水发〔2023〕173号 来  源: 交通运输部网站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水运 公文种类: 意见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08日
  • 标       题: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 发文字号:交水发〔2023〕173号
  • 来       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水运
  • 公文种类:意见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08日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水发〔2023〕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现代航运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航运交易、信息咨询、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航运人才、技术服务等为重点,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环境、增功能,全面提升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顺应产业转型升级新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公平竞争中提升服务业竞争力。加快完善政策制度法规标准,营造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环境。

要素集聚,差异发展。立足国内,提高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引导航运中心进一步发挥集聚效应,深入挖掘优势资源,培育优先级,形成多元化、差异化的产业竞争格局。

扩大开放,深化合作。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扩大开放,深度参与国际分工合作,鼓励相关机构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开拓市场、加强协同,全面提升我国现代航运服务业的国际影响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35年,形成功能完善、服务优质、开放融合、智慧低碳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国际航运中心和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功能显著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服务能力位居世界前列,现代航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四)提升航运交易及信息服务能力。做大做强我国船舶交易市场,支持上海市稳妥有序推进上海航运交易所体制改革。鼓励船舶交易机构创新船舶交易模式,吸引国内外船舶进场交易。鼓励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航运服务业发展战略、国际规则制度等重大领域课题研究,大力发展航运信息服务,提升航运信息服务能级,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智库和咨询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航运交易机构编制不同类型的航运指数,高标准建设海南国际航运交易中心,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指数供应商,形成体系完整、种类齐全、使用广泛的航运指数系列,引导航运市场有序发展。

(五)增强航运金融服务效能。依托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离岸航运融资和资金结算能力。推广天津等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快速通办服务模式,优化船舶融资租赁营商环境。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大力支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链发展。加大上海期货交易所运价指数期货培育力度。鼓励探索开发船用绿色燃料相关大宗商品衍生产品,逐步完善航运期货品种体系,服务航运企业风险管理需求,做好航运衍生品的风险防控。

(六)强化航运保险服务保障。引导我国主要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积极拓展航运保险业务,创新提供新能源船舶险、船舶建造险等产品。鼓励我国保险机构逐步、适当提高自留风险额度,不断提升其承保能力和信誉担保的国际认可度。支持航运保险机构加强全球服务网络建设,鼓励与我国相关机构开展海外网络协同合作,不断提升海外理赔、防损等服务能力。支持境外航运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机构提供保险服务。支持发展国际航运再保险业务,集聚国内外再保险机构,提升航运再保险服务能级。进一步规范中国船东互助保险组织管理,支持其深度融入国际航运保险市场体系。

(七)提升海事法律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海事法律制度体系。依托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建设国际海事法律教育中心。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海事仲裁业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涉外领域探索开展符合中国国情的临时仲裁,为我国成为国际海事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创造条件。

(八)强化航运人才保障。优化船员教育培训体系及考试制度,加强LNG等新能源、新业态船员培养。优化和加强海员外派机构管理,加强船员管理和权益保护,健全船员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落实航运企业培养船员主体责任,引导航运企业自有船员比例稳步提高。支持引进邮轮运输等航运高技能人才,增加急需紧缺人才供给。充分发挥香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现代航运服务业人才优势,促进航运服务业融合协调发展。

(九)提高航运技术服务能力。推进绿色智能船舶、产品和系统研发设计,加快数字化系统推广应用,强化船舶建造维修等技术服务能力,提升绿色智能船舶和产品的检验、认证服务能力。加强船舶检验机构管理,促进船舶检验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加快在上海设立船舶能效管理中心,强化船舶能耗数据等管理。组织开展绿色智慧航运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强化国家水上装备安全与可靠性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强船用新能源技术研究与决策咨询支撑。研究推进航运碳交易市场发展。

(十)完善航运中心服务功能。依托航运服务功能集聚区,按功能定位集聚航运要素。巩固提升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天津、大连、厦门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和武汉、重庆等长江区域航运中心,积极开展政策先行先试。

(十一)提升航运基础服务能力。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全面推进船舶经纪、船舶管理、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助导航服务等航运服务业务转型升级。加强航运贸易数字化平台应用推广,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升航运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营商环境和文化建设,创新商业模式,优化产品供给,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职责加强对本地区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

(十三)强化法制保障。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我国航运法律体系,为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十四)深化交流合作。鼓励各类航运服务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秉持互利共赢原则,积极拓展航运服务市场。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航运服务业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增强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取得的成效。借助全球可持续交通高峰论坛、中国航海日论坛、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等平台,加大我国航运服务品牌宣传与推广。

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水发〔2023〕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现代航运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航运交易、信息咨询、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航运人才、技术服务等为重点,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环境、增功能,全面提升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顺应产业转型升级新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公平竞争中提升服务业竞争力。加快完善政策制度法规标准,营造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环境。

要素集聚,差异发展。立足国内,提高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引导航运中心进一步发挥集聚效应,深入挖掘优势资源,培育优先级,形成多元化、差异化的产业竞争格局。

扩大开放,深化合作。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扩大开放,深度参与国际分工合作,鼓励相关机构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开拓市场、加强协同,全面提升我国现代航运服务业的国际影响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35年,形成功能完善、服务优质、开放融合、智慧低碳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国际航运中心和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功能显著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服务能力位居世界前列,现代航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四)提升航运交易及信息服务能力。做大做强我国船舶交易市场,支持上海市稳妥有序推进上海航运交易所体制改革。鼓励船舶交易机构创新船舶交易模式,吸引国内外船舶进场交易。鼓励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航运服务业发展战略、国际规则制度等重大领域课题研究,大力发展航运信息服务,提升航运信息服务能级,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智库和咨询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航运交易机构编制不同类型的航运指数,高标准建设海南国际航运交易中心,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指数供应商,形成体系完整、种类齐全、使用广泛的航运指数系列,引导航运市场有序发展。

(五)增强航运金融服务效能。依托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离岸航运融资和资金结算能力。推广天津等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快速通办服务模式,优化船舶融资租赁营商环境。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大力支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链发展。加大上海期货交易所运价指数期货培育力度。鼓励探索开发船用绿色燃料相关大宗商品衍生产品,逐步完善航运期货品种体系,服务航运企业风险管理需求,做好航运衍生品的风险防控。

(六)强化航运保险服务保障。引导我国主要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积极拓展航运保险业务,创新提供新能源船舶险、船舶建造险等产品。鼓励我国保险机构逐步、适当提高自留风险额度,不断提升其承保能力和信誉担保的国际认可度。支持航运保险机构加强全球服务网络建设,鼓励与我国相关机构开展海外网络协同合作,不断提升海外理赔、防损等服务能力。支持境外航运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机构提供保险服务。支持发展国际航运再保险业务,集聚国内外再保险机构,提升航运再保险服务能级。进一步规范中国船东互助保险组织管理,支持其深度融入国际航运保险市场体系。

(七)提升海事法律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海事法律制度体系。依托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建设国际海事法律教育中心。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海事仲裁业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涉外领域探索开展符合中国国情的临时仲裁,为我国成为国际海事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创造条件。

(八)强化航运人才保障。优化船员教育培训体系及考试制度,加强LNG等新能源、新业态船员培养。优化和加强海员外派机构管理,加强船员管理和权益保护,健全船员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落实航运企业培养船员主体责任,引导航运企业自有船员比例稳步提高。支持引进邮轮运输等航运高技能人才,增加急需紧缺人才供给。充分发挥香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现代航运服务业人才优势,促进航运服务业融合协调发展。

(九)提高航运技术服务能力。推进绿色智能船舶、产品和系统研发设计,加快数字化系统推广应用,强化船舶建造维修等技术服务能力,提升绿色智能船舶和产品的检验、认证服务能力。加强船舶检验机构管理,促进船舶检验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加快在上海设立船舶能效管理中心,强化船舶能耗数据等管理。组织开展绿色智慧航运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强化国家水上装备安全与可靠性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强船用新能源技术研究与决策咨询支撑。研究推进航运碳交易市场发展。

(十)完善航运中心服务功能。依托航运服务功能集聚区,按功能定位集聚航运要素。巩固提升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天津、大连、厦门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和武汉、重庆等长江区域航运中心,积极开展政策先行先试。

(十一)提升航运基础服务能力。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全面推进船舶经纪、船舶管理、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助导航服务等航运服务业务转型升级。加强航运贸易数字化平台应用推广,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升航运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营商环境和文化建设,创新商业模式,优化产品供给,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职责加强对本地区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

(十三)强化法制保障。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我国航运法律体系,为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十四)深化交流合作。鼓励各类航运服务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秉持互利共赢原则,积极拓展航运服务市场。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航运服务业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增强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取得的成效。借助全球可持续交通高峰论坛、中国航海日论坛、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等平台,加大我国航运服务品牌宣传与推广。

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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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14   

  题: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发文字号: 交水发〔2023〕173号 来  源: 交通运输部网站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水运 公文种类: 意见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08日
  • 标       题: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 发文字号:交水发〔2023〕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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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意见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08日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水发〔2023〕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现代航运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航运交易、信息咨询、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航运人才、技术服务等为重点,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环境、增功能,全面提升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顺应产业转型升级新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公平竞争中提升服务业竞争力。加快完善政策制度法规标准,营造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环境。

要素集聚,差异发展。立足国内,提高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引导航运中心进一步发挥集聚效应,深入挖掘优势资源,培育优先级,形成多元化、差异化的产业竞争格局。

扩大开放,深化合作。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扩大开放,深度参与国际分工合作,鼓励相关机构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开拓市场、加强协同,全面提升我国现代航运服务业的国际影响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35年,形成功能完善、服务优质、开放融合、智慧低碳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国际航运中心和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功能显著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服务能力位居世界前列,现代航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四)提升航运交易及信息服务能力。做大做强我国船舶交易市场,支持上海市稳妥有序推进上海航运交易所体制改革。鼓励船舶交易机构创新船舶交易模式,吸引国内外船舶进场交易。鼓励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航运服务业发展战略、国际规则制度等重大领域课题研究,大力发展航运信息服务,提升航运信息服务能级,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智库和咨询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航运交易机构编制不同类型的航运指数,高标准建设海南国际航运交易中心,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指数供应商,形成体系完整、种类齐全、使用广泛的航运指数系列,引导航运市场有序发展。

(五)增强航运金融服务效能。依托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离岸航运融资和资金结算能力。推广天津等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快速通办服务模式,优化船舶融资租赁营商环境。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大力支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链发展。加大上海期货交易所运价指数期货培育力度。鼓励探索开发船用绿色燃料相关大宗商品衍生产品,逐步完善航运期货品种体系,服务航运企业风险管理需求,做好航运衍生品的风险防控。

(六)强化航运保险服务保障。引导我国主要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积极拓展航运保险业务,创新提供新能源船舶险、船舶建造险等产品。鼓励我国保险机构逐步、适当提高自留风险额度,不断提升其承保能力和信誉担保的国际认可度。支持航运保险机构加强全球服务网络建设,鼓励与我国相关机构开展海外网络协同合作,不断提升海外理赔、防损等服务能力。支持境外航运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机构提供保险服务。支持发展国际航运再保险业务,集聚国内外再保险机构,提升航运再保险服务能级。进一步规范中国船东互助保险组织管理,支持其深度融入国际航运保险市场体系。

(七)提升海事法律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海事法律制度体系。依托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建设国际海事法律教育中心。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海事仲裁业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涉外领域探索开展符合中国国情的临时仲裁,为我国成为国际海事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创造条件。

(八)强化航运人才保障。优化船员教育培训体系及考试制度,加强LNG等新能源、新业态船员培养。优化和加强海员外派机构管理,加强船员管理和权益保护,健全船员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落实航运企业培养船员主体责任,引导航运企业自有船员比例稳步提高。支持引进邮轮运输等航运高技能人才,增加急需紧缺人才供给。充分发挥香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现代航运服务业人才优势,促进航运服务业融合协调发展。

(九)提高航运技术服务能力。推进绿色智能船舶、产品和系统研发设计,加快数字化系统推广应用,强化船舶建造维修等技术服务能力,提升绿色智能船舶和产品的检验、认证服务能力。加强船舶检验机构管理,促进船舶检验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加快在上海设立船舶能效管理中心,强化船舶能耗数据等管理。组织开展绿色智慧航运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强化国家水上装备安全与可靠性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强船用新能源技术研究与决策咨询支撑。研究推进航运碳交易市场发展。

(十)完善航运中心服务功能。依托航运服务功能集聚区,按功能定位集聚航运要素。巩固提升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天津、大连、厦门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和武汉、重庆等长江区域航运中心,积极开展政策先行先试。

(十一)提升航运基础服务能力。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全面推进船舶经纪、船舶管理、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助导航服务等航运服务业务转型升级。加强航运贸易数字化平台应用推广,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升航运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营商环境和文化建设,创新商业模式,优化产品供给,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职责加强对本地区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

(十三)强化法制保障。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我国航运法律体系,为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十四)深化交流合作。鼓励各类航运服务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秉持互利共赢原则,积极拓展航运服务市场。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航运服务业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增强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取得的成效。借助全球可持续交通高峰论坛、中国航海日论坛、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等平台,加大我国航运服务品牌宣传与推广。

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水发〔2023〕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现代航运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航运交易、信息咨询、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航运人才、技术服务等为重点,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环境、增功能,全面提升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顺应产业转型升级新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公平竞争中提升服务业竞争力。加快完善政策制度法规标准,营造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环境。

要素集聚,差异发展。立足国内,提高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引导航运中心进一步发挥集聚效应,深入挖掘优势资源,培育优先级,形成多元化、差异化的产业竞争格局。

扩大开放,深化合作。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扩大开放,深度参与国际分工合作,鼓励相关机构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开拓市场、加强协同,全面提升我国现代航运服务业的国际影响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35年,形成功能完善、服务优质、开放融合、智慧低碳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国际航运中心和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功能显著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服务能力位居世界前列,现代航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四)提升航运交易及信息服务能力。做大做强我国船舶交易市场,支持上海市稳妥有序推进上海航运交易所体制改革。鼓励船舶交易机构创新船舶交易模式,吸引国内外船舶进场交易。鼓励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航运服务业发展战略、国际规则制度等重大领域课题研究,大力发展航运信息服务,提升航运信息服务能级,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智库和咨询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航运交易机构编制不同类型的航运指数,高标准建设海南国际航运交易中心,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指数供应商,形成体系完整、种类齐全、使用广泛的航运指数系列,引导航运市场有序发展。

(五)增强航运金融服务效能。依托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离岸航运融资和资金结算能力。推广天津等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快速通办服务模式,优化船舶融资租赁营商环境。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大力支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链发展。加大上海期货交易所运价指数期货培育力度。鼓励探索开发船用绿色燃料相关大宗商品衍生产品,逐步完善航运期货品种体系,服务航运企业风险管理需求,做好航运衍生品的风险防控。

(六)强化航运保险服务保障。引导我国主要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积极拓展航运保险业务,创新提供新能源船舶险、船舶建造险等产品。鼓励我国保险机构逐步、适当提高自留风险额度,不断提升其承保能力和信誉担保的国际认可度。支持航运保险机构加强全球服务网络建设,鼓励与我国相关机构开展海外网络协同合作,不断提升海外理赔、防损等服务能力。支持境外航运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机构提供保险服务。支持发展国际航运再保险业务,集聚国内外再保险机构,提升航运再保险服务能级。进一步规范中国船东互助保险组织管理,支持其深度融入国际航运保险市场体系。

(七)提升海事法律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海事法律制度体系。依托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建设国际海事法律教育中心。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海事仲裁业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涉外领域探索开展符合中国国情的临时仲裁,为我国成为国际海事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创造条件。

(八)强化航运人才保障。优化船员教育培训体系及考试制度,加强LNG等新能源、新业态船员培养。优化和加强海员外派机构管理,加强船员管理和权益保护,健全船员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落实航运企业培养船员主体责任,引导航运企业自有船员比例稳步提高。支持引进邮轮运输等航运高技能人才,增加急需紧缺人才供给。充分发挥香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现代航运服务业人才优势,促进航运服务业融合协调发展。

(九)提高航运技术服务能力。推进绿色智能船舶、产品和系统研发设计,加快数字化系统推广应用,强化船舶建造维修等技术服务能力,提升绿色智能船舶和产品的检验、认证服务能力。加强船舶检验机构管理,促进船舶检验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加快在上海设立船舶能效管理中心,强化船舶能耗数据等管理。组织开展绿色智慧航运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强化国家水上装备安全与可靠性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强船用新能源技术研究与决策咨询支撑。研究推进航运碳交易市场发展。

(十)完善航运中心服务功能。依托航运服务功能集聚区,按功能定位集聚航运要素。巩固提升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天津、大连、厦门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和武汉、重庆等长江区域航运中心,积极开展政策先行先试。

(十一)提升航运基础服务能力。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全面推进船舶经纪、船舶管理、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助导航服务等航运服务业务转型升级。加强航运贸易数字化平台应用推广,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升航运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营商环境和文化建设,创新商业模式,优化产品供给,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职责加强对本地区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

(十三)强化法制保障。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我国航运法律体系,为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十四)深化交流合作。鼓励各类航运服务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秉持互利共赢原则,积极拓展航运服务市场。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航运服务业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增强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取得的成效。借助全球可持续交通高峰论坛、中国航海日论坛、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等平台,加大我国航运服务品牌宣传与推广。

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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