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照《办法》修改内容,对《办法》的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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