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照《办法》修改内容,对《办法》的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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