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注:
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
1 / 1
扫码打赏后有惊喜
打赏后可向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公众号发这3个字获取:已打赏)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